內地到香港出口商向海關報關時,需提交以下單證:
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后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出口委托國外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后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出口報關時可準予免交)
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后,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貢,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invoice。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出口收匯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并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
報檢所需單證:
進口報檢:外貿合同,發票,正本報檢委托書,提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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