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在運輸中,避免不了的磕磕絆絆,但是我們運輸貨物,從包裝到收貨,這中間輾轉要經過三大家,發貨方,物流運輸,收貨方,那么問題來了,這三方要承擔怎樣的運輸風險呢?今天東勝物流就來普及一下:
這也是機場遇到的問題,就是貨物的運輸問題,但是現在的物流、快遞并不總是能夠將貨物安全運達到目的地,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各種風險而導致出現毀損或者滅失的風險。
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那么貨物滅失的風險到底是誰由承擔呢,是由賣家還是買家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賣方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就轉移給了買家。當然,需要指出的是,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這里的第一承運人一定是獨立于買賣雙方之外的運輸人。
如果在網上購物的話,雙方沒有約定貨物運輸風險的承擔的,那么當賣家將貨物交給快遞公司之后,就應當由買家承擔貨物損失的風險。這是涉及風險轉移最主要的法律規定。貨物需要運輸,賣家仍然需要代為辦理運輸的義務。也就是說需要選擇運輸人,并負責將貨物轉移給快遞公司,這屬于賣家的合同附隨義務。
那么此處的“交付”又如何理解?
有的認為,此處的交付一定是將符合合同標準的貨物轉移到運輸人占有,才算是交付,否則的話,即便是運輸人實際上已經占有的該批貨物,但是由于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標準,那么就不屬于買家所購買的貨物,因此就不屬于交付,風險就不當然地轉移。
而另一種則認為,這里的交付主要是指賣家向運輸人轉移貨物的實際占有的一種行為,只要移交了貨物,風險就發生轉移。最高法法官認同了第二種看法,也即不論賣家所交付的貨物是否符合合同標準和規格,只要向運輸人移交了貨物,風險就進行了轉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該規定并不能適用到所有涉及到運輸的情形,此處的運輸人一定是獨立于雙方之外,而賣家送貨到家和買家自己負責運輸的情形就需要當然地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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