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到香港運輸進出口物流運輸為主要服務項目的中港運輸公司東勝發現,海關總署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寄遞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意見》指出,該新規主要目的為規范海關對進出境寄遞物品的監管,并表示將禁止采取拆分形式申報快件。此外,該《意見》還規定,快遞企業將不得從事為其他企業攬收、承運的進出境快件代理報關,這或將對跨境物流服務商產生一定的影響。
而對于個人物品委托辦理海關手續的情況,《意見》指出寄遞進出境個人物品的收寄件人可以委托寄遞企業或者委托其他自然人向海關申報并且辦理相關手續。收寄件人委托寄遞企業辦理海關手續的,應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海關手續,但不需要交驗收寄件人身份證明原件。收寄件人委托其他自然人辦理海關手續的,受托人應當同時向海關交驗委托人以及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若個人郵遞物品進出境時,當郵政企業已經向海關提交完整、有效的電子數據,郵遞物品發遞單顯示的物品價值在海關規定的限值以內,并且不需要提供許可證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的,海關可以在驗核郵政企業報送的電子數據后直接辦理征免稅、查驗、放行等海關手續。
有業內人士指出,在近年來,有部分企業將應交稅的大批“海淘”貨物以分拆稱多個免稅額以下的物品快遞進口到國內從而“逃避”了相關的稅收款項。而這次《意見》中,海關總署立法明確規定,進境快件自進境起至收件人簽收時止,出境快件自收件起至出境止,應當使用同一份專用分運單,不得拆分、合并。
實際上,常和海關口岸打交道的中港運輸公司相關人士稱,這次《意見》出臺,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規范寄遞式跨境電商包裹?!兑庖姟分幸矎娬{,寄遞進出境貨物、以寄遞方式進出境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貨物、物品均適用于該新法規,而該《意見》中沒有規定的,均按照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境貨物以及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貨物、物品的相關規定辦理。